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9-09-06 |
现已建设有2栋厂房,总面积7000平米;
1栋2层每层500平米的办公、宿舍综合用房;
一栋300平米的锅炉房;
一栋280平的烘干房;
一个约4000平方米已硬化的晒场.已建设的主要生产设备有砂光机4台;
压机7台;
锯边机1台;
过胶机2台;
7吨生物质锅炉一台;
配套有两套布袋除尘设施,一套布袋除尘设施用于处理锯边及砂光产生的粉尘,另一套用于处理锅炉废气.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赛斌身份证复印件、《广西鼎盛木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第二车间)》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扶绥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