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9-07-02

一、总则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本次采购方式及供应商资质要求 2.1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2.2供应商资格条件: 具备 谈判邀请 第五条的基本条件;

2.3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2.3.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谈判小组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以抽签方式随机选取一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其他作为无效处理.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笔记本电脑. 2.3.2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谈判,报价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报价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谈判,报价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报价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3.3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3.4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2.3.5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3.6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2.3.7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3.8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2.3.9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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