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7-02
长县政函[2017]7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县2016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现将《长沙县2016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印发给你们.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7日目录

1、汨罗某劳务有限公司毁损市政燃气设施行政处罚案 (CSDC[2016]第1号)

2、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CSDC[2016]第2号)

3、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行政处罚案 (CSDC[2016]第3号)

4、某小学配套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案 (CSDC[2016]第4号) 汨罗某劳务有限公司毁损市政燃气设施 行政处罚案 CSDC[2016]第1号 行政执法机关: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汨罗某劳务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6年7月23日上午7时,县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长沙地铁五号线湘龙站施工场地因施工造成了燃气泄漏,事故同时造成了部分燃气用户停气,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县行政执法局迅速指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经勘查,现场有天然气泄漏的气味,并有相关工作人员正在组织现场人员疏散,同时在燃气管道抢修作业区拉起隔离带,燃气经营方抢修人员已关闭该段供气阀门,正在进行抢修.经现场询问,初步确认,事故因汨罗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司)未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进行钻孔施工引起.县行政执法局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7月23日中午12时燃气管道抢修完毕,恢复供气.2016年7月24日,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复查.确认该单位已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到位.2016年7月27日,县行政执法局对某劳务公司涉嫌毁损市政燃气设施的行为立案调查.经依法现场核查、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资料证据等调查工作,2016年7月23日上午7时许,某劳务公司在未通知燃气经营方的情况下,违反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进行钻孔施工作业,造成燃气管道毁损.

二、法律适用

(一)法定职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县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第二条规定: 撤销长沙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组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该局作为该县人民政府一个独立的 行政执法部门,为长沙县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体行使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林业局、县城乡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管理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人防办、县旅游局、县教育局、县发改局(物价局)、县人口计生局等22个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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