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02
附件: 巴林左旗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程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巴林左旗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收人补偿和安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赤政发z2016{29号),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和范围 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赤政发z2016{29号). 征收范围:巴林左旗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2589户.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巴林左旗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城街道管理办公室、东城街道管理办公室、林东镇政府

三、签约期限及搬迁期限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房屋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通过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票.

(二)实施评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和评估机构入户实地查勘,保存影像资料,被征收人应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评估机构、街道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签字见证,有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赤峰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仍有异议的,由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五、房屋、土地性质和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和用途以房产证标明的为准;

被征收房屋没有房产证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产证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产证载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一致的:一是由于办证测量误差造成按实际建筑面积补偿;

二是原址翻建没有重新申请办理房产证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补偿(二层以上按无证房屋进行补偿);

三是对于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房屋面积小于现居住的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依被征收人申请并经过认定后,以现居住的主体房屋视为有证房屋进行评估补偿,原有证房屋按无证附属房屋进行补偿. 土地面积和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对于土地证载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一致的,经过现场勘察后确定被征收人没有占用公共用地、且四邻无争议的,以实际占地面积为准. 对持有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的,有档案的按照档案记载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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