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02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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