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02
文件 宜人社发〔2014〕3号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1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摸清底数,统一政策 各区县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力量对历年来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情况和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清理、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于2013年12月2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各区县要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在参保条件、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个人账户建账比例和个人账户管理、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等方面,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理顺基金筹集管理 纳入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市、区县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省级统筹调剂金,市、区县财政补助资金,其他基金收入,以及市、区县在实施市级统筹前积累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市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市统收统支,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省上下拨的各项基金,包括中央、省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省级调剂金等,全部纳入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各区县2013年12月31日前历年结余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积累基金"),经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认后,将其中的20%划入市财政专户,其余部分暂留存区县,用于各区县建立养老保险支付周转金、弥补当期基金收支缺口和应上缴的省级调剂金等支出.各区县如需使用积累基金,应由区县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使用.当市财政专户中的市级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社会保险局提出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后,将各区县积累基金划入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使用. 从2014年1月1日起,各区县社会保险局每月征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其收入户按月全额直接上解市社会保险局收入户,不再划拨同级财政专户.各区县社会保险局应按月向市社会保险局报送当期征收情况表,市社会保险局逐月编制各区县和本级征收计划完成进度情况通报. 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前,各区县因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事业单位转制以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等原因应补缴或一次性趸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未及时到位而形成的欠费,由各区县负责清理收回并归垫,计入各区县的留存积累基金.否则,不得使用积累基金弥补基金收支缺口. 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区县因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事业单位转制以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等原因应补缴或一次性趸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区县应按时足额征收到位.否则,涉及的相关人员不得纳入市级统筹的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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