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07-02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工作量计分与奖励办法(修订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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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动我院科研工作的发展,进一步提高科研工作的整体实力和水平,促进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申报科研工作量计分与奖励的项目和成果必须以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英文:Hainan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为完成单位(或之一),计分和奖励的对象为我院在岗教职工和学生.学院离退休人员、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兼课教师等所取得的署名为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的科研成果也可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工作主要包括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奖项,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论文、艺术作品,专利、研究报告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转让和推广及其他有助于科研工作的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对科研工作和成果进行量化,计算单位为分值.凡申请计分与奖励的项目和成果,均需在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二章 科研工作量计算 第五条 所有科研项目、成果的级别认定以发证(或行文)单位的公章为准.项目、获奖等级按国家级、部级、省级、市(厅)级、校级分级,项目每个等级又以重大、重点、一般(青年)、指导(自筹)项目分档.学会、协会类项目、成果按主管单位级别降一级. 第六条 全国性的各类基金奖,经认定后相当于部级奖.已经认定的奖项: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金岳霖学术奖,孙冶方研究基金会、吴玉章研究基金会、陶行知研究基金会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 第七条 同一成果获不同奖项,多次发表(参展),按最高奖项(档次)计分与奖励标准执行,可以补足分值,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以团体(多人)合作形式完成的科研项目和成果等,项目负责人或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为我院教职工时,该成果各参与人的分值由项目负责人或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负责分配.非我院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时,按附件二计分. 第九条 与外单位合作的获奖项目,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的按100%奖励,我院为第二~五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的分别按60%、40%、20%、10%奖励. 第十条 各级各类科研工作的具体计分与奖励详见《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等附件和以下补充说明.

(一)著作和教材 1.修订再版教材按相应的标准分值的20%计算. 2.电子出版物参照相应标准值的50%计算. 3.权威、百佳出版社名单见附件三. 4.国家规划教材、国家精品教材,省级规划教材、省级精品教材、教育部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须提供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组织编写教材文件或鉴定证明.

(二)论文 1.获奖的论文及案例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 国家级: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奖项,三个以上国务院部级单位联合颁发的奖项,国家社科基金颁发的社科论文奖、科技部颁发的自然科学论文奖、教育部颁发的教改论文奖. 省(部)级:由国务院部级单位、省级党政机构、三个以上厅级单位颁发的奖项、省社科联颁发的社科论文奖、科技厅颁发的自然科学论文、教育厅颁发的教改论文. 市(厅)级:其他由市、厅级党政机构颁发的奖项. 校级:由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奖项的论文. 获奖案例参照执行. 2.发表在各级期刊之专刊或专辑等的学术论文,均按相应级别降一档次计分. 3.发表的论文被高一级期刊全文转载或收录,按高级别期刊标准补足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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