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07-02

13、本次考试是否指定复习用书和举办考前辅导? 答:本次考试不指定专门复习用书,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不组织任何考前培训,也不委托社会上任何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不要相信任何非官方网站发布的考试和培训信息;

不要向培训机构及其网站提供个人资料以免被他人非法利用;

不要听信任何关于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虚假宣传;

不要心存侥幸,购买、使用虚假试题、答案和作弊器材.

14、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考生,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照片处须加盖骑缝章). 遗失准考证的考生,考试前可自行到网上下载打印.考试后不办理准考证补办等手续.

15、笔试成绩公布的时间和方式是什么? 答: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于2018年7月6日10:00起在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和上海 21世纪人才网 公布,考生可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查询.

16、考生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

(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点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4、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7、对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上海市诚信档案库;

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

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

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

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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