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07-02
鹰人社字〔2017〕4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监督执法,有效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和职工退休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1.城镇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对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同时,要加强对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2.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职工从事多个特殊工种的,可将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计算,但在决定退休条件时应根据这几个特殊工种要求从事工作年限最长的一种来确定.同时,特殊工种的名称必须符合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称,本行业未列的工种,一律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工种执行.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审批,要以职工原始档案为依据,严禁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确保职工档案的真实、完整.因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档案记载不全,造成无法认定职工从事过特殊工种的,由原单位或个人负责查找原始依据,不得以个人证明、单位或主管部门证明材料作为认定从事特殊工种的依据.对档案有涂改工种和年龄的,一律不予认可. 4.对在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时,一次性认定了特殊工种的职工,在办理提前退休时,要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再次认真审核,对档案记载工种名称、从事年限不清或不完整的,要求补充、完善档案材料;

对认定特殊工种名称不规范的,要求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本人档案记载的工种名称与认定的特殊工种名称完全不相符的,一律不予审批退休;

对从特殊工种岗位上下岗、内退和改制后离岗的时间,一律不能确认为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 5.各级、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严禁扩大适用范围.对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要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对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二、建立完善审核审批制度,加强对提前退休审批的监督 6.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由养老保险行政机构牵头,基金监督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的会审工作制度.经会审并公示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申报或提交会议审批. 7.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公示制度,提高透明度,将提前退休职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情况张榜公布,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分申报前公示和审批前公示.各级人社部门会审后,应将提前退休人员名单返回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上报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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