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02
QDCR-2018-012024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人社规〔2018〕24号 关于公布《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 继续有效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我市政府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继续执行,现予以公布.

文件有效期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附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青人社发〔2015〕32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7日QDCR-2015-012017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人社发〔2015〕32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期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7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医疗期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中约定医疗期长于规定医疗期的,从其约定:

(一)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二)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四)医疗期协议等其他形式特别约定的. 第六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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