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7-02
附件12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申领死亡待遇业务 办事指南 (2016年12月修订) 办理对象 省直参保单位、参保人 办理条件 以下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申领死亡待遇: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二)2011年7月1日后死亡且未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参保职工.

(三)2011年7月1日后死亡且未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失业人员. 属于单位管理的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单位负责申报;

属社区管理服务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由社区申报;

失业人员死亡、无单位或未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其遗属或受托人申报. 受理单位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基本流程

(一)窗口办理流程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失业人员死亡后30日内,其遗属向我局申请申领死亡待遇. 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网上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办 申领死亡待遇 ,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 2.省社保局根据单位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资料,对申办业务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工作人员将进行死亡待遇核定,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所需材料

(一)有遗属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表201612-106)一式一份(一人一表).

(二)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当场验证后退回原件):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标注了死亡时间的火化证明.若遗属无法取得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虽持有火化证明但火化证明未注明死亡时间的,则需提供街道或乡(镇)政府提供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材料、火化证明等有关材料.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经公证的当地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中文译本.上述材料属于单位或社区申报的,可以只提交复印件,但单位或社区必须对有关材料加盖公章,并注明 与原件相符 .

(四)死亡离退休人员的遗属符合申请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条件的,须提供退休前建立的供养直系亲属劳保登记卡或其它佐证资料、被供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与供养人关系证明、健在证明、就业和生活费用来源情况证明(由被供养人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的派出所、街道、居委或乡(镇)政府、村委会出具),如被供养人是16岁以下的就读学生及已满16岁就读普通中学及职业学校的学生,还须提供就读证明.

(五)属于参保的失业人员、未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死亡的,还须提供遗属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证明遗属与死者关系的资料,能证明遗属与被供养人监护关系的资料(遗属符合申请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条件、且被供养人是未成年人时才需提供),遗属的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之一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的账号页复印件或借记卡复印件(其中提供借记卡复印件的,须提供开户银行全称、开户名及银行账号). 除上述材料外,参保的失业人员死亡的,还须提供《未在其它社会保险机构领取死亡待遇声明书》(式2016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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