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7-02
附件3 安徽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协议书 (社会人) 甲方(培训基地医院): 乙方(培训对象) 为加强与规范临床医师的培养,逐步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183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社会人"是指没与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工资关系,而只是经个人申请被招收到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进行相应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并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的人员. 第二条 经招收考试合格,甲方同意录取接收乙方,在甲方以"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社会化学员"身份进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培训期限为2年,时间自 年 月至 年月.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培训完成后自主择业. 第三条 培训期间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及我省有关政策文件要求进行实施、管理.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明确负责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职能部门,指定专职管理人员;

负责对乙方的培训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培训和考核实施情况,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乙方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 第五条 如实向乙方介绍本院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计划与安排、学员待遇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全科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六条 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法规常识培训,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原卫生部、教育部《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要求,对乙方进行统一管理、规范培训、严格考核,使乙方达到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合格要求.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将乙方纳入本院住院医师进行统一管理,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相关考试考核;

对于全省结业统一考核合格者,组织办理《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申领等工作. 第八条 落实乙方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负责安排乙方的住宿.财政按照3万元/年・人的标准对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予以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2万元/年・人,省财政补助标准为1万元/年・人),原则上80%用于培训对象生活补助,20%用于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补助;

并参照本院同类住院医师待遇水平给予补贴. 第九条 乙方不能按期通过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和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考试科目、医院组织的考查科目,甲方有权给予相应处理,包括延长培训时间、补考、重新轮科等,直至终止培训. 第十条 有权对违纪违规和不服从管理的乙方进行相应处罚、处分,直至终止培训;

处理结果须通知乙方,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服从甲方的组织管理,保证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信息与相关资料.培训期间,不得报考全日制脱产本科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规定年限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培训合格者,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统一制式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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