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7-01

(一)所在非公立医疗机构有经财政、人力社保和卫生等部门核定的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名额;

(二)已取得相应的卫生执业资格并依法办理执业注册;

(三)在该医疗机构从事相应卫生技术工作;

(四)已参加人事代理. 第十一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工作人员的参保登记手续.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需提供人才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 第十二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由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根据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实际参加的社会保险险种,给予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经批准从企业调入非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其已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续交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中符合本办法规定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人员,需补缴的费用按原市人事局《关于绍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绍市人通〔1999〕8号)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其已按事业单位缴费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续交的年限合并计算. 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被公立医疗机构聘用为正式在编人员后,其已按事业单位缴费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续交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按本人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参照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档案工资(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最低一级建立),到岗办理退休手续参照事业人员办法执行. 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不涉及人员身份的变更. 第十六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运行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视情核减可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卫生技术人员数量或取消增加配置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人员数量的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依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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