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01
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劳社就[2009]9号 关于印发《常熟市就业和失业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虞山林场、服装城劳动保障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2009]6号)文件和《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就[2009]11号)文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常熟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初次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

原持有《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可继续使用.

二、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劳动者所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目前仍处于使用状态的继续有效.对符合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苏州市人民政府的通知》(常政发 [2009]4号)界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须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加以注明.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免费发放.各镇需用《就业失业登记证》时,由镇劳动保障所统一向常熟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申领.

四、各镇要加强政策宣传,不断强化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到情况明、数据准、信息录入及时全面.同时规范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基础台账建立、信息录入、优惠政策落实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附:《常熟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就业 失业 登记 办法 抄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抄送: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5月19日印发 打印:范居 校对:朱曙明 共印:45份 常熟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保证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户籍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地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常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常熟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镇(含虞山林场、服装城、镇属管理区,下同)劳动保障所以及有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可以按照职能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残疾劳动者的失业登记工作. 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镇劳动保障所以及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统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条 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含《就业登记证》,下同)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