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7-01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4月12日早上6点30左右,长沙翔龙飞凤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药物线工人像往常一样开始上班.筑药工李永军的工作内容是从药物中转库取来10kg桶装开苞药(开苞药是由高氯酸钾3.5斤、硫磺1.2斤、银粉1.5斤、合金粉1.5斤、珍珠粉0.2斤等按比例混合而成)存放在80号存药洞,而后每次分取1.2公斤装到10个空饼中,再将药饼转运到药饼中转库.7点20分许,刘大庆和邓日明先后来到事发工房检查,发现李永军已经装完10个药饼,转运到药物中转库后又取来10个空饼到筑药间继续筑药.7点50分左右,李永军再次来到80号存药洞取开苞药,由于操作不慎,因摩擦碰撞导致药物发生爆炸.李永军的身体瞬间被巨大的爆炸冲击波炸飞,身体躯干部分落到距离100米左右的63号工房南边坡下树丛中,李永军的人体脏器组织零星散落在距80号工房100多米范围内.80号工房上方的防爆土堤边坡垮落,填塞了80号存药洞底部.两侧的79号和81号工房的屋顶均被冲击波破坏,工房主体开裂,79号工房的木门也被损坏.周围其他工房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抢救过程 听到爆炸声后,刘可大、刘大庆、邓日明和搬运工胡全恩等人赶到事发现场,寻找李永军.经现场人员多方查找,李永军的手、脚、头颅等器官先后被现场清理人员捡拾收集,最后在距离80号工房东北方向100米左右的63号工房南边坡下树丛中找到李永军身体躯干部分.

(三)司法鉴定结论 受宁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长沙市楚天司法鉴定所对死者李永军的尸体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出具了楚天司鉴[2016]尸检字第075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为:李永军系生前在劳动工作中火药爆炸致急性颅脑缺失死亡.

(四)事故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李永军,男,44岁,汉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马墩村美人庄人,系长沙翔龙飞凤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筑药工.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筑药工李永军在生产作业中未及时清理80号工房橡胶垫上散落的余药;

违反规定,在存药洞取药时未轻拿轻放,导致药物因摩擦碰撞发生反应,引发爆炸.

(二)间接原因:

1、长沙翔龙飞凤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未严格按要求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筑药工李永军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

2、长沙翔龙飞凤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李永军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3、长沙翔龙飞凤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筑药工李永军的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公司存在的火药爆炸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长沙翔龙飞凤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4・12 火药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予追究的人员 李永军,男,44岁,系长沙翔龙飞凤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筑药工.在生产作业中未及时清理80号工房橡胶垫上散落的余药;

违反规定,在存药洞取药时未轻拿轻放,导致药物因摩擦碰撞发生反应,引发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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