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桂人防办字〔2015〕190号 关于加强区外人防工程设计、监理甲级 资质单位从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宁铁)人防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为加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任务单位的管理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并向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提供高效、便捷、公平的从业环境,结合我区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人防办职责 自治区人防办负责区外人防工程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承担设计、监理任务告知性备案的受理、登记、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县级人防办职责 各市、县人防办负责经自治区人防办备案的区外人防工程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单位的人防工程建设从业行为监督、从业质量检查、从业诚信评价工作.人防工程项目所在地为城市规划区的由市级人防办负责,所在地为县城规划区的由县级人防办负责.

二、工作内容

(一)监督管理 自治区人防办对符合告知性备案条件的区外人防工程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抽查从业行为和从业质量,定期发布从业诚信评价信息. 各市、县人防办对经自治区人防办备案的区外人防工程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实行过程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监督备案单位履行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责任情况;

2、检查备案单位从业人员与备案登记信息相符情况;

3、指导备案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规划指标、防护技术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4、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程序及标准,对备案单位作出客观、全面、详实的从业诚信评价,并将相关信息上报自治区人防办.

(二)主动服务 各市、县人防办对备案单位要依照政府信息、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指导备案单位及时准确掌握项目所在地人防工程建设的指导原则、政务服务、办事流程、技术规范等相关政策,切实提高备案单位在我区从业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自治区人防办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区外人防工程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在受理告知性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人防办发出《区外人防工程设计(或监理)单位承接单项人防工程设计(或监理)任务告知性备案登记表》各1份(详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认真做好区外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充分激发中介机构活力的要求,各市、县级人防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职尽责加强监管,积极主动做好服务. 附件:《区外人防工程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告知性备案工作程序》 2015年9月1日时时刻刻 (联系人:利力 联系

电话:0771―5583267) 附件: 区外人防工程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单位 告知性备案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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