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01
巴中市人事局 文件 巴中市财政局 巴人工〔2003〕07号 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 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一直执行的是国务院国发[1985]18号文件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原订的开支标准已明显偏低.

根据目前殡葬收费项目增加和收费标准提高的实际情况,参照四川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川府管发[1998]8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市(厅)级及以其下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超支由家属承担.其开支标准按本人逝世当月的基本工资额或基本离退休金额计发6个月. 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包括: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的人员,为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

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的计算口径与在职人员相同.

二、丧葬费开支范围包括悼念活动、遗体处理、骨灰安放等必须的殡葬费用,以及处地直系亲属奔丧无力负担的车船、住宿费等.

三、在职人员丧葬费开支列 职工福利费 科目;

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开支列 社会保障费 科目.

四、本通知从2003年1月起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5]18号(1997年7月21日起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已将《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

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 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

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建. 第五条 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 第六条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七条 严禁生产、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在其他地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另定. 第八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 第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回内地安葬的办法,由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国家职工拒不执行本规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殡葬工作,贯彻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搞好殡葬服务.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2月8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985年2月8日,国发(1985)18号文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殡葬工作的第一个行政法规.它的发布实施,必将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把殡葬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了不失时机地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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