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7-01

无损检测的分包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无损检测机构资格或者是取得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并且有相应的无损检测能力. 第十一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产品制造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形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二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产品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第三章 制造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制造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单位应当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组织结构代码证书;

(四)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也可以为其他电子文本).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的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文、一式三份)、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结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一份). 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的,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填报方式执行. 第十五条 负责受理的机关对制造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资料不全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对不符合以下受理条件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理受理决定书》:

(一)申请资料不能达到

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制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于制造单位原因,18个月内末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制造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的,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进口代理商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采取型式试验方式的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进口代理商应当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约请生效后将鉴定评审通知单和型式试验通知单报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适合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及数量试制产品.许可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当在型式试验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

许可没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接受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派两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且及时安排型式试验. 对采取型式试验方式的许可,不需要进行鉴定评审的,型式试验机构现场取样时,还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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