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07-01
3707810100203 行政许可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服务指南 青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 2015-10-17 目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4

(七)申请材料…4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5

(十)咨询服务…5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5 1.

提交方式…5 2.获取收件凭证…6

(二)受理…6 1.审核…6 2.补正材料…6

(三)受理决定…6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7

(五)流程图…7

三、救济途径…7

(一)投诉…7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8

四、表单填写…8 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8

五、有关说明…8 附件1…9 附件2…10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编码:3707810100203

(二)实施机构:青州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三)申请主体: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但未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四)受理地点:青州市粮食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六)办理条件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七)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1份;

(四)粮食仓储设施能力证明1份;

(五)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证明1份.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1份.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青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粮食局窗口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青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粮食局窗口(青州市圣水路3669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6―3889762 电子邮箱qzslsj@163.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①窗口提交.青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粮食局窗口(青州市圣水路3669号) 联系

电话:0536―3889762. ②信函提交.青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粮食局窗口(青州市圣水路3669号) 邮编:262500,联系

电话:0536―3889762. 2.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接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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