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7-01

阶梯式水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收取. 非居民用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累进加价水费和阶梯式水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节水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督促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供水企业和计划用水单位建立供水和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除交通基础设施和住宅类建设项目外,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设计年取(用)水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 应当编制节水评估报告;

年取(用)水量六千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应当填写节水措施方案登记表. 水资源论证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中已经制定节水措施方案的,可以不再另行编制节水评估报告,但报告评审时应当有节水方面的专家参与,节水评估意见由组织评审的单位抄送项目所在地节水管理机构. 新增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基本建设项目 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时,应当就节水评估报告征求同级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节水措施方案登记表由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核时一并进行审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水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意见书中. 建设单位在向审图机构报送项目施工图时应当一并提交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计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核定用水计划,供水单位不得正式供水.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未安装节约用水设备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安装节约用水设备. 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利用自建取水设施年取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年使用公共供水二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中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 当产品结构或者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测试.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用水审计制度.年用水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实行用水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用水效率的措施.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用水审计.计划用水户年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用水审计. 企业应当接受用水审计并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 新增条 水平衡测和用水审计试结果作为用水单位申报节水型载体、调整用水计划和申报节水技改补助的依据.经测试、审计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的,由节水管理机构提出整改意见,用水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不予调整用水计划或给予节水技改补助. 用水单位和测试机构应当提供和采集真实数据,经发现水平衡测试有弄虚作假现象的,测试视作无效.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 制定和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改造计划,采用分区计量,加强公共供水管网的改造、检查、维护,减少水的漏失,管网漏损率和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控制在国家或者行业规定范围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供水管网改造. 第二十二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用水效率标准的用水产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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