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01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桂建人〔2016〕31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改革和规范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结合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本厅人教处,办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 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活动,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不断提高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素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政策规定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人〔2013〕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主动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四条 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本企业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六条 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应遵循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其相关部门政策法规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相关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学习;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区行业内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行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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