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7-01
辽宁省发电 发电单位 辽宁省卫生厅 签批盖章 韩明惠 等级 特急 ・明电 辽卫传[2010]23号 辽机发 号 关于对《关于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向试点地区基层医疗 卫生服务机构配送药品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沈阳、大连、鞍山、盘锦市卫生局,各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根据工作需要,现对2010年2月12日印发的《关于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向试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配送药品有关要求的通知》(辽卫传[2010]20号、以下简称《通知》)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药品的,于2010年2月24日11时前到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报名,填报《通知》中《辽宁省基层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配送关系确立表》(《通知》附件2),领取配送企业密码.

直接配送的中标生产企业可在每个配送区域(县、区)另选定1―2家配送企业.

二、中标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要在2010年2月25-26日在网上确定在各配送区域(县、区)内的配送企业,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达成配送关系.配送关系一旦达成,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确定配送关系的生产、配送企业,于3月5日前持《通知》中要求填报的《生产企业中标产品销售区域配送企业确认表》(《通知》附件1)、《辽宁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委托配送函》(《通知》附件3),形成纸质材料,一式四份,一份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一份报配送区域的市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各一份留存.

三、中标生产企业必须保证在4个试点市的所有配送区域(县、区)内选定配送企业,确保中标药品的配送.

四、逾期不报材料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暂停其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购销、配送.

五、各基层医疗机构选定中标生产企业的药品后,于2010年2月26-27日,由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选定的区域范围内的配送企业中选定为其配送药品的配送企业,并与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一式四份,一份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一份报配送区域的市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各一份,上报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10日前.

六、各基层医疗机构于2010年2月28日正式网上采购基本药物中标药品.

七、《通知》中的其它要求不变.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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