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7]89号 珠海雅屋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15891989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怡景巷25号 法定代表人:何梅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1月14日、2017年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持有的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已于2014年10月19日到期,尚未依法取得新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污许可证,而你(单位)正常生产,生产过程中有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2016年11月

14、2017年2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17]5303号)、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61307)、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61938)以及环境监测委托(任务)单、支撑表单、监测报告送达回证、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50000300714)、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珠金环证[2009]051号)、《关于珠海雅屋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珠金环[2006]525号)、《关于珠海雅屋食品有限公司年产调味酱、调味蔬菜等1000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珠金环[2009]77号)、《关于珠海雅屋食品有限公司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珠港环建[2013]52号)、《关于珠海雅屋食品有限公司倒班宿舍及员工食堂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意见》(珠港环建[2014]58号)、《关于珠海雅屋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锅炉项目、倒班宿舍及员工食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珠港环建验[2015]20号)、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关于珠海雅屋食品有限公司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17]8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首先感谢贵局对我公司的监督指导,及时指出我公司对环保工作不够重视,环保意识淡薄的观念,未及时了解和注意有关环保政策的变化,导致了新工 程通过环保验收后未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的出现,同时也促使我公司及时补办了排污许可证,纠正了错误.

2、我公司搬迁到新厂址必须重新审核,一切从零开始,由此企业压力倍增,面临倒闭,公司在环保设施方面的投资建设欠债累累,至今仍欠承建公司工程巨款,未能清偿.企业的规模小,人力资源不足,资金短缺,环保知识的贫乏,导致我公司通过环保验收后由于疏忽导致此次排污许可证过期未及时申领.

3、在贵局的指导下我公司已迅速改正了错误,自发现之日起已及时补办排污许可证及其他补救措施,我公司也积极自主筹措资金,把环保资金的投入列入第一优先,在资金极度困难的情况下扩大环保投入,该履行的手续及需要建设的环保设施我公司都积极办理及响应建设;

另外由于地方承诺的污水处理厂未能投入使用,导致我公司磷排放标准未能享受集中排放标准,自开厂搬迁至今仍每月按水量收取工业污水处理费用约2300元/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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