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01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8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3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原反倾销措施 2013年1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1月28日起5年.2018年4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2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调整原产于美国及部分欧盟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 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7年11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8年1月27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2.立案通知. 2018年1月23日,调查机关通知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驻华代表团已正式收到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18年1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向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美国和欧盟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欧盟驻华代表团、沙索德国公司、沙索索尔文茨德国公司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8年3月1日,调查机关向外国(地区)企业发放了反倾销外国(地区)生产商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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