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01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材料价格信息")包括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材料价格. 第四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
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信息的采集 第五条 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格原则:采集价格的材料应为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合格产品;
(二)正常成交原则:采集价格应反映正常情况下批量现货交易的价格;
(三)近期原则:应采集发布上月的价格. 第六条 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点设置
(一)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点设置应分门别类、布局合理,保障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广泛性和多样性.
(二)主要材料采集点数量应高于一般材料采集点数量. 第七条 主要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增加材料价格信息采集频次.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档案.
第三章 价格的组成 第九条 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第十条 材料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材料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费率)
(一)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二)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三)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四)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第四章 信息员管理 第十一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员管理办法,落实信息采集经费. 信息员应由材料生产企业、供应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相关行业协会等单位或个人组成. 第十二条 信息员应按照市造价管理机构要求完成材料价格信息采集、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信息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信息员进行奖惩.
第五章 信息的发布 第十四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制定全省统一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基本清单并建立价格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应包括基本清单的内容,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六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发布上月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七条 市所辖县(区)造价管理部门应提供地方性材料价格信息,供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第十八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材料价格信息动态监测,对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主要材料,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主要途径:
(一)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期刊;
(二)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