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7-01

对争取到的科研课题经费,按科研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社会服务收入的分配

(一)计算机房上机收入、实验室对外服务收入、学院场馆对外出租收入、教室出租收入、停车场收入、学报期刊收入,全部上缴学院,40%-60%返还部门作为部门基金.

(二)组织学生外出比赛、表演收入,学院各部门承担的 比赛、演出收入、在不影响学生正常的教学、训练可组织学生进行外出比赛、表演,收入全部上缴学院,返还80%作为系部的部门基金.

(三)学院各部门承办的各类培训班收入,应全部上缴学院,返还80%作为系部的部门基金.

(四)复印打字、印刷费收入: 用于弥补办公经费

(五)其他社会服务收入按与以上类似的情况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服务收入的分配

(一)各单位、各部门对社会和学生、教职工提供的零星服务,如:代维费,收入的20%上缴学院,80%形成部门基金.院内各管理部门之间相互协作与服务,禁止收取任何费用,对所发生的各种材料消耗费用,均由双方签证后通知计划财务处办理经费指标划转手续. ?

(二)各单位、各部门收取的各种报名费、评审费、代为组织的各类考试费等,收入总额的20%上缴学院,80%形成部门基金. ?

(三)网络管理费:向独立核算部门、产业单位以及学生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网络管理费,90%上缴学院,10%形成网络管理单位部门基金.

(四)捐赠收入:不使用学院有形、无形资产,无附加条件的赞助收入,全额上缴学院,学院按赞助金额的20%奖励联系人;

若有条件赞助,视具体情况确定奖励联系人比例.

(五)工程审减费:由学院自行承担的项目审计,按审减数额的2%给予审核或审计部门审计成果奖励(转入部门基金).

(六)固定资产出租: ?各单位、各部门使用办公、教学房屋及场地等设施,未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不允许外借外租,一经发现外借外租没收全部收入并处以罚款,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 学院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对外出租,需经教务处、国资处等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国资处代表学院与租用方签定合同.收取的租金收入全部上缴学院,租金收入扣除税金后,5%作为主管部门管理费,10%作为设备原使用部门的基金. ??2. 教室、会议室、院内房屋、广告牌匾等对外临时出租,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各职能处室办理,租金收入全部上缴学院,15%返还部门作为部门基金. ??3. 门面房对外出租,税后租金收入全部上缴学院,10%返还部门作为部门修缮、管理等费用. ? 4. 凡出租摊位费,应上缴学院,80%弥补办公经费及其他开支. ??5. 与外单位合作需占用公房的,须经国资处书面同意,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收取房屋占用费.

(七)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额上缴学院.废旧物资一律由主管部门进行收集管理,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八)体育器材丢失、损坏赔款全部上缴学院做为器材购置经费;

图书丢失、损坏赔款全部留做图书购置费.图书借阅超期罚款全部上缴学院,返还80%弥补办公经费开支.

(九)学院参加的各类保险,其返还的手续费或奖励款(不含直接抵扣部分)必须全额上缴学院,学院按款项的20%返还相关部门.

(十)经学院相关部门批准,完全由个人集资购置设备等创办条件,对内、对外开展服务,但利用了学院场地或无形资产(含院名),应按总收入上缴资产占用费.上缴的资产占用费为:场地使用为5%,无形资产为5%,同时若使用学院仪器设备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核定上缴比例. (十一)其他类分配比例. 院内单位或部门争取的无指定用途的资金,经财经领导小组讨论认定后可拨付单位或部门一定的业务经费. (十二)其他可供分配的收人参照以上类似情况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实行目标责任制的单位,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进行分配.院内单位属于临时性取得的收入项目,均应签订相应合同,其收入的分配执行合同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学院收入的正常筹集,凡收入已纳入学院管理的创收活动,学院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再向创收单位和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部门基金结余滚动使用.用于弥补各单位事业发展经费的不足,一般用于教学研究、图书资料、师资培养、科研立项、学术资助、外聘专家、对外交流、设备购置、维修等.各学院(部)所支配的经费支出,原则上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各单位、各部门对部门基金应规范合理使用,学院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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