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9-06
南昌航空大学教务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 期末考试管理的有关通知 各单位: 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陆续展开,为了进一步规范考试组织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弘扬优良学风,倡导诚信应考,杜绝舞弊,现将期末考试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加强考风考纪工作检查落实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总主考,教务处各负责同志为副总主考,各学院教学院长为考区主考,学工处负责同志和各学院学工书记为巡视员的考风考纪工作组织和检查机构,负责落实全校的考风考纪工作任务.

总主考:刘卫东 副总主考:颜流水、王龙锋、周琳霞、张元仕、王金林 巡视员:学工处长罗来松、各学院学工书记、 考区主考:各学院教学院长

二、加强宣传,开展考风考纪教育 各学院要在考试前对学生开展考风考纪宣传、教育活动,倡导诚实做人、诚信考试的优良学风,深入宣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南昌航空大学考场管理规范条例》,《南昌航空大学学生违规处分实施细则》等文件,使学生进一步了解考试违规的处罚规定和严重后果,通过剖析考试违纪典型案例等方法,教育引导广大学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抵制和预防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发生. 各学院要在近期组织的教学法活动中安排老师学习《南昌航空大学关于课程考核管理的实施细则》、《南昌航空大学考场管理规范条例》、《南昌航空大学关于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等与考试管理有关的文件,做好监考老师的培训.

三、加强管理,做好课程考核组织工作 各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学生复习;

把握试卷的难易程度;

安排监考教师;

督促试卷评阅、成绩的评定与试卷分析工作.

四、珍爱诚信,文明应考 广大同学应当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应考,杜绝舞弊. 1.考生必须携带两证,即学生证和身份证(如有遗失须凭院级证明),跟班重修考生还须携带准考证(听课证)参加考试.校园卡(饭卡)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2.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排列方式就座,做好考试准备.考试开始15分钟以后,考生不得入场,并按 缺考 论处. 3.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须的文具用品入座;

开卷考试只准携带由教师指定的书籍、手册和文具用品等入座.其它物品(如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其它电子产品)若已带入考场,则一律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位置. 4.考试开始前,主动清理桌面与抽屉所有书籍和纸张.如桌面上有与本次考试课程有关的字迹,应报告监考老师,及时清理. 5.考试时,身份证和学生证放在桌面让监考老师检查核对.凡不带考试证件或不服从监考老师指挥者,监考老师有权不发给考卷,不准参加考试. 6.必须保持考场肃静,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东张西望、传递物品、任意走动.需提问题时,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

需借用他人文具用品时,由监考老师代借,不得自行其事. 7.考试过程中不准随意出入考场.若因身体原因需要中途离场,应向监考老师说明情况,经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准出入. 8.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按时交卷.考试装订的试卷不得拆开,单页试卷及草稿纸不得撕开. 9.提前结束考试交卷的学生,应将考卷交给监考老师,经监考教师检查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并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准在考场外大声谈话.考试结束时间到时,学生一律不得离开自己的座位,应待监考老师统一收卷清点无误,宣布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场.对于拖延交卷、制造考场混乱、将试卷擅自带出考场的学生,监考老师可判定该生试卷无效. 10.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按考试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11.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公外出、或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需提前办理缓考手续,参加下学期开学初补考.

五、忠于职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监考老师应认真学习《南昌航空大学南昌航空大学考场管理规范条例》,明确职责,熟悉制度,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保证考试的规范性、严肃性,预防为主,力争杜绝违纪、舞弊现象的发生. 1.监考老师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须提前三天报教务处批准.不允许私自聘请外单位人员、临时工或研究生进行监考. 2.监考老师应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领取试卷(全校性公共统考课程的监考教师须在考前20分钟到考试办公室B213领取试卷、手机存放袋、金属探测器等),安排考生座位. 3.学生进场后,监考老师指挥考生按指定的排座方式入座,并清理考场,开考前仔细检查核对两证(学生证和身份证),对于跟班重修考生还须检查准考证(听课证).人、证不符者不准参加考试;

证件不全者,监考老师必须要求学生取回证件,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让同学送达并经仔细核验,或者经辅导员(班主任)指认方能参加考试,否则不准参加考试.校园卡(饭卡)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4.考试开始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能允许考生交卷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 5.考试期间,监考老师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不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打瞌睡、抄做试题、长时间看窗外或中途离开考场等),不得在考场内使用手机. 6.监考人员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告. 7.对因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考场的学生,要严格进行跟随和监督. 8.严格执行考试考试纪律,预防并及时制止考生违规违纪苗头.一旦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也不得隐瞒袒护,必须好保留违纪证据,并将违纪考生的情况及时报告学校考试中心进行认定处理. 9.考试结束前,两名监考人员应明确分工,一人维护考场秩序,一人收卷清点,保证试卷齐全. 10.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准确填写 考场情况记录表 ,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并将 考场情况记录表 连同试卷一起交给课程主考或任课教师,经验收完毕后方可离开. 11.如有违反监考规定或发生责任事故,将按情节根据《南昌航空大学关于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教务处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 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南昌航空大学学生违规处分实施细则》 3.《南昌航空大学考场管理规范条例》 4.《南昌航空大学关于课程考核管理的实施细则》 5.《南昌航空大学关于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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