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01
附件: 广西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专院校住宿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投资者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以及《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提供其后勤服务的部门、企业. 不适用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及提供其后勤服务的部门、企业. 第三条: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住宿费是教育机构及为教育机构提供后勤服务的部门、企业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而收取的费用.学校及为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的部门、企业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治区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大中专(技工)学校学生住宿收费的宏观管理工作,并制定(调整)全区性住宿收费标准幅度.在收费幅度范围内,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自治区直属的教育机构及为其提供后勤服务的部门、企业的学生住宿收费的具体标准,其他教育机构住宿费的具体标准,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条、住宿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住宿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兼顾学校和投资者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合理收费,按照优质优价、补偿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制定.

(二)持证收费原则.收取住宿费的学校或为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的部门、企业必须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执收人员需经价格主管部门上岗培训,取得《收费员证》后亮证、持证收费.

(三)公开原则.各学校或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后勤部门、企业在发布的招生简章上和在收费场所,必须公开不同住宿条件的不同住宿收费标准.

(四)不住宿的学生不得收取住宿费,住宿的学生因正当理由经学校批准中途休学、退学的,执收住宿费的单位应退还未住宿时间的费用;

因教育机构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教学,学生到校后要求离校的,应退还学生全部费用;

无正当理由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中途休学、退学的不予退费.

(五)住宿收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六)住宿收费标准按不同住宿条件、不同住宿成本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制定,体现谁投资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但同一学校,同一地点,同等住宿条件和设备的收费标准应保持基本一致. 第六条:住宿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广西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表. 住宿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标准,确需突破最高收费标准的需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学生住宿条件达不到所规定的面积、规格标准的按住宿收费标准下浮10%-30%. 第七条:学生宿舍(含公寓和非公寓式)及住宿收费管理:

(一)根据我区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各校应提供以6-8人一室的学生宿舍为主,适量安排4人一室的学生宿舍.目前,不鼓励建设二人一室的学生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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