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01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豫环办函〔2013〕90号 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的部署和安排,我省将继续组织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统计报表制度.

现将调整后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3〕76号)的POPs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为落实POPs统计报表制度,保证工作质量,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实施POPs统计报表制度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豫环文〔2011〕174号)要求,及时部署,明确责任,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二、加强培训,注重审核.各地要保持POPs统计工作负责部门及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具体工作人员和企业填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POPs统计制度和相关知识的认识;

针对近两年POPs统计数据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切合本地实际的质控方案,加强督导,认真审核,确保数据质量.对瞒报、漏报及填报质量差的企业进行通报.

三、深入分析,强化监管.各地要深入分析和充分利用POPs统计数据,跟踪本辖区排放源的动态变化情况;

结合《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 十二五 规划》和我省规划的实施,以及《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的落实,强化监管,提升本辖区POPs污染防治工作水平.POPs统计报表制度是前两年工作的延续,各地要督促企业事业单位落实责任主体,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年度POPs统计数据. 联系人:环保厅污防处 张琳李歧杰

电话:(0371)66309096

66309076 传真:(0371)66309076 附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 2013年10月8日附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3年7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6

(一)目的和意义

6

(二)统计范围、统计对象和统计内容

6

(三)统计方法

6

(四)报告期及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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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填报单位和报送渠道

7

(六)填报要求

8

二、报表目录

9

三、报表表式

10

(一)二恶英报表表式

10

(二)多氯联苯(PCBs)报表表式

22

四、主要指标解释

24

(一)二恶英报表指标解释

24

(二)多氯联苯(PCBs)报表指标解释

57

一、总说明

(一)目的和意义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排放源及其排放变化趋势,为各级政府制定POPs污染防治政策和计划、进行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同时,为我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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