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01

根据《燃气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燃气具产品的界定,当事人所生产的使用液化石油气,经过燃气燃烧的火加热烹调器皿或者加热水制得蒸气对食物进行蒸煮的燃气蒸炉属于 商用燃气灶 产品单元中的 燃气蒸箱 品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陈述,至案发日止,生产燃气蒸炉*台,已销售*台,产品单价为****元/台,获得货款11100元,库存*台,货值****元,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为148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生产涉案燃气蒸炉的成本,本局亦未能查获当事人具体的生产成本经营凭证,其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认定以上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周振标、受委托人李**、雇员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分别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及雇员各自的身份;

(二)《现场笔录》1份,受委托人李**的《调查笔录》1份、雇员李**《调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以及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事实;

(三)《照片证据表》1份,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蛉鸸ひ荡蟮21号的住所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燃气蒸炉产品的情况以及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的燃气蒸炉进行抽样的情况;

(四)当事人提供《佛山市顺德区腾燃电器有限公司销售单》原件3份(NO:

0003856、NO:

0003857、NO:0003859)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销售情况;

(五)执法人员提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102号公告)、《燃气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三)(燃气灶产品部分)》文件内容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燃气蒸炉属于列入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法律依据;

(六)执法人员提取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查询结果 2份,内容提取自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查询网站(

网址:http://gyxkz.aqsiq.gov.cn:8080/zhijian/)及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获证企业信息网站(

网址:http://www.gdqts.gov.cn/wyb/list_XK002_integratedInfo.html),经查询当事人在2018年7月26日前未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商用燃气具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以及在2018年10月22日收到《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顺监北罚告字〔2018〕244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擅自生产燃气具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的规定,构成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依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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