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6-30

一个自然日内低于850℃的时间累计不超过30分钟. 生活垃圾焚烧从进厂垃圾登记管理、垃圾成分检测、生产辅料用量控制、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以及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等其他全过程的管理要求参照附录B的规定执行.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应满足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自2018年8月6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2023年12月3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GB 18485-2014中规定的限值;

自2024年1月1日起,所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取值时间

1 颗粒物

8 24小时均值

10 1小时均值

2 一氧化碳(CO)

30 24小时均值

50 1小时均值

3 氮氧化物(NOx)

120 24小时均值

150 1小时均值

4 二氧化硫(SO2)

20 24小时均值

30 1小时均值

5 氯化氢(HCl)

8 24小时均值

10 1小时均值

6 氟化氢(HF)

1 24小时均值

2 1小时均值

7 总有机碳(TOC)

10 24小时均值

20 1小时均值

8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 0.02 测定均值

9 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1计) 0.03 测定均值

10 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Mn+Ni计) 0.3 测定均值

11 二f英类(ngTEQ/m3) 0.05 测定均值 恶臭污染物控制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按照CJJ 90的要求,在焚烧线运行期和停炉期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治理恶臭.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

应定期检查备用垃圾贮存池的臭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和设备状况,确保在停炉检修期间能及时投入运行;

生活垃圾焚烧厂恶臭污染物控制应符合GB 14554的要求.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配套建设或依托工艺可行、运行可靠的污水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地面冲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和工艺废水等经收集处理后满足GB/T 19923表1标准的优先回用;

外排污水管网应满足GB 18918表1中一级A及表2中限值要求;

排入地表水体应依据区域受纳水体功能区划、水体环境质量要求达标排放. 污水排放口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建设,并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有关方法要求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固体废物控制要求 炉渣的处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垃圾焚烧炉应配置炉渣冷却、输送、取样制样及储存等设施;

焚烧厂内应配置炉渣热灼减率检测设备和设施;

炉渣的暂存、转运应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炉渣在焚烧厂内贮存时间不得超过5天,炉渣暂存场所应符合GB 18599的规定要求. 飞灰的处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飞灰应密闭收集、密闭存放,不得泄漏于环境中;

厂内配备飞灰稳定化处理系统的,应设置飞灰稳定化物养护、暂存场地,养护、暂存场地应具有防风防雨防渗功能,场地面积应满足养护和暂存的要求;

飞灰稳定化物的检测结果满足GB 16889要求的,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单独分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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