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6-03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依法对下列事宜行使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终止、解散、申请破产、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的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就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提出的与审议事项相关的质询和建议,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解释和说明.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会会议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投赞成票通过;

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投赞成票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议和临时股东会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一)年度股东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且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1. 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 单独或者合并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7.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应按照本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选用股东会会议召开方式. 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股东会会议,能够保证参会的全体股东进行即时交流讨论的,视为现场召开. 在保障股东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股东会会议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作出决议.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会议. 第三十条 年度股东会议应于召开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前述会议通知期限可相应缩短.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有紧急事项或者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时,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应遵循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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