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5-28

七、其他特殊群体入学办法 1.华侨,港、澳、台胞子女、台商子女、有突出贡献的华侨直系亲属、重点企业中高管及相关企业投资人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部队随军子女、城区小学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直系亲属(户籍在城区)、对我市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直系亲属、优秀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子女(户籍在城区)等群体入学办法参照《福清市小招、初招政策照顾对象就学办法》(融招委会〔2015〕4号)规定执行. 2.属于国家、省、市特殊照顾对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安排.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因故在暂住的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经教育局审批后安排入学:(1)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2)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3)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4.依据《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融政综〔2016〕111号)作出配套政策:去库存期间,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后,业主适龄儿童入学要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落户在楼盘指定社区),按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适龄儿童户籍未办理迁移的,在片区学校有学位余额的情况下就近安排入学,若学校学位满额,统筹安排到周边的小学就读.具体认定条件如下:(1)购房者为乡镇及以下户口或持农民身份证明的即视为农民和农民工;

(2) 进城购房 限制为购买的新建商品房,购买办公用房及二手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不列入照顾范畴;

(3)适龄儿童户籍未办理迁移的,以房屋登记(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告登记证明为入学凭证.

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以及《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建立街道入学登记、教育局统筹安排的制度,凡有能力接收的学校一律不得拒收,确保每一个进城农民工子女都能妥善安置,尽可能就近入学.

九、工作要求 1.小学招生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小学应提前进行招生公告,公开招生政策和本校招生范围、公布新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招生期间应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联系电话,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家长的工作.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移矛盾,以维持正常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弄虚作假,各小学应提前进行片内学生摸底调查工作,切实做好家访、查验 两证 、招生情况公示等工作. 3.各校一律不得对适龄儿童进行入学测试,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招收年龄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不得招收无学籍的寄读生. 4.依据有关规定把住招生入学门槛,学校不得以与部门(单位) 共建 名义违规招生.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违规收取费用,对违反教育收费规定乱收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报名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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