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5-21
江苏省财政厅 文件 江苏省教育厅 苏财规〔2015〕42 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 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我省从2009年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以下简称 学费补偿 )政策以来,已有来自全国1100余所普通高校的2.

77万名应届毕业生赴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安排学费补偿总额度4.98亿元,对促进苏北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规范学费补偿资格审核工作,简化补偿申请与资金拨付手续,进一步做好学费补偿工作,我们修订了《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15年10月21 日 附件: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基层单位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精神,我省从2009年起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为明确工作职责,避免多头重复补偿,杜绝违规受理,简化申请拨付流程,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 高等学校 指省内外(不含境外高校)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以下简称 高校 ). 第三条 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以下简称 在读期间 )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二章 补偿对象 第四条 申请学费补偿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 毕业生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或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政策者除外),2009年以后(含2009年)毕业并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二)热爱祖国,道德品质良好;

(三)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

(四)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工作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市、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五市所辖各县(市),以及徐州市铜山区、淮安市淮阴区和淮安区、连云港市赣榆区、宿迁市宿豫区. 第六条 基层单位 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国有农(牧、林)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核电施工、煤炭、石油、航空、航天、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 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乡级政府机关(含上级部门常驻乡级的派出机构)、省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林业站、文化站、水利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公办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确认依据是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其与毕业生签署的劳动(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实际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艰苦行业一线企业(如邮政企业、金融企业、通信企业、供电企业、食品企业等),以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等均不属学费补偿范围. 确认就业单位时,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为依据,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以合法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为依据.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确认,统一以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所标注的地址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均不得作为确认依据.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过期、组织机构代码证标注地址不在学费补偿范围的单位就业的,均不得给予学费补偿.县级政府驻地行政区划调整的,应重新按调整后的行政区确定学费补偿资格. 第七条 毕业时间的确认,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标注的修学截止日期为依据.省有关部门招募的 西部计划志愿者 和 苏北计划志愿者 服务期满后,在结束服务当年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的,凭志愿者证书和考核合格证参照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就业时间在毕业次年7月1日之后的为往届生就业,均不具备学费补偿资格. 第八条 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规定的报到时间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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