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05-19

陈某娇同年7月31日证言收集程序存在瑕疵,该证言及其之后的证言皆不可信.

(二)中毒症状部分的证据 检方出示法医学鉴定书和医院病历材料,证实:被害人俞乙、俞丙气管黏膜均见白色泡沫状液体,心脏表面、膈面、双侧肺叶间均见散在出血点,胃壁均有出血斑,生前均有头昏、恶心、呕吐、阵发性抽搐等中毒症状,结合二人心血、尿液中均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的理化检验结论,该二人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

俞甲出现呕吐症状;

念某珠出现上腹部烧灼感、恶心、呕吐等症状;

陈某娇出现上腹部闷痛伴烧灼感等症状;

丁某虾经催吐洗胃后觉上腹部疼痛,静滴 潘妥洛克 、 乙酰胺 ;

四人均经催吐洗胃后,分别拟以 食物中毒 、 呕吐待查 、 腹痛待查 和 鼠药中毒 住院治疗.检方聘请的专业人员提出,据病历记载医生对丁某虾使用了针对氟乙酸盐中毒的特效解毒药 乙酰胺 ,且考虑中毒症状存在半数致死量(LD50)和个体差异等因素,说明不能排除丁某虾中毒的可能. 辩方出示医嘱单,提出该证据体现将丁某虾的呕吐物送防疫站检验氟乙酰胺,但检验情况不明.辩方聘请的专业人员提出,人摄入剧毒的氟乙酸盐鼠药会出现相应中毒症状,但医院病历材料表明丁某虾无中毒症状,其腹痛系洗胃造成,说明其未中毒.

(三)物证提取送检部分的证据 检方出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平潭县陈某娇家一楼天井内的被害人家厨房,2006年7月28日侦查机关对现场作了勘查;

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在丁某虾卧室内提取呕吐物1份、厨房里提取铁锅、高压锅和铝壶各1个,均为原物提取;

证人宋某丛、高某鹤当庭证言,证实现场勘查后作了封锁看护,未发现遭到破坏;

侦查实验笔录、照片及情况说明,证实经对提取在案的铝壶进行实验,在壶中盛水的状态下能形成与铝壶原始照片接近的聚光点,而在没有盛水情况下不能形成聚光点,说明拍摄照片时铝壶内有水.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综合记载了数次勘查的内容,包括补充提取的铁锅、铝壶和高压锅;

铁锅在2006年7月31日提取送检;

铝壶和高压锅在同年8月8日傍晚提取送检,提取时铝壶内有水,将水分装到矿泉水瓶中送检,8月9日补做了委托鉴定手续. 辩方提出,侦查人员曾于2009年12月23日、12月24日说明,铝壶水的送检情况因为时间太久记不清楚;

鉴定人出庭说明,记不清铝壶及壶水、高压锅的送检时间;

检验鉴定委托书和鉴定受理登记表,证实铝壶及壶水、高压锅的送检时间为2006年8月9日,铁锅的送检时间为同年8月1日;

现场照片光盘、指认录像显示,同年8月9日晚上念斌辨认现场时,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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