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5-17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冀安委〔2016〕3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 经省领导同意,现将《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4月11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管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更好实现安全生产责任 全覆盖 ,推进安全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 谁主管、谁负责 、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班子成员.

第二章 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3.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 4.加大对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中,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5.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支持同级纪检机关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失职、渎职犯罪行为,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6.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组织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2.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事项.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3.建立健全本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提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必须的资金保障,确保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不断得到加强.建立 政府购买服务、专家查找隐患、企业抓好整改、部门督促销号 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将聘请专家查找隐患的资金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5.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大力推动高危行业企业整顿关闭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承诺制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6.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7.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8.鼓励、支持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和各种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培育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充分发挥安全文化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9.强化社会监督和举报工作.鼓励职工群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监督和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 黑名单 管理制度. 10.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研究部署、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5.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履行好职责,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1.在本级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督导和落实好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 2.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 3.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属驻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5.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6.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7.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8.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9.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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