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9-05-03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昆政办发〔2018〕197号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出租住房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对出租住房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试行)》业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对出租住房领域失信行为开展 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试行) 为加大对出租住房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力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 群租房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昆山市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昆山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昆山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按照省、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昆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苏州市关于切实抓好消防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批示指示精神,切实抓好消防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以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为抓手,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着力解决群租房、违法建设、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出租住房领域重点问题,不断规范我市出租住房领域失信行为(以下简称失信行为)的防控和治理,,

改善出租住房领域的业态环境.

二、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出租住房领域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社会法人及自然人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 1.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失信社会法人);

2. 失信社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具有失信行为的房屋所有人、出租人、承租人(以下统称失信自然人). 失信行为认定 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和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实施意见》和《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要求,本方案所述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等级.由市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和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认定.

(一)一般失信行为 1. 将居住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2. 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 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二)较重失信行为 1. 在居住房屋内开展不属于苏州市《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可以利用城镇住宅从事的相关经营活动的. 2. 在居住房屋内开展属于苏州市《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可以利用城镇住宅从事的相关经营活动,但未办理营业执照、应当取得但未取得相关许可的. 3. 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未向本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便进行经营活动的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 4. 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 5.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出租房屋消防设施、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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