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4-24

(五)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委托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的预防性处理,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收取卫生防疫服务费.

三、预防性疾病诊治费(主要指对职业病、传染病、环境病、放射病、食源性疾病、学生常见病等的专业性门诊和住院治疗)的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制定的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今后,对新增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监测、检验项目收费应按程序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审批.

四、下列卫生监督防疫防治工作不得收费:

1、由财政拨款及有其它经费来源的卫生监督防疫防治工作(包括计划免疫疫苗等).

2、省级卫生监督检验部门对新资源食品的初审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不收审批费.

3、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检查活动不得收费.

4、卫生监督机构对市场上的产品的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监测费检验费.

5、由于不可抗拒力如洪涝、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无明确责任人(法人或自然人)引起的突发性疾病流行、中毒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五、为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工作、生活、学习环境的卫生质量,各级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监测的力度,严格控制污染源和污染环节、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中毒事件的发生.对于一些重点的健康相关产品要组织进行抽查和监测,不留死角,并按规定收费,不得乱收费或重复收费,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

六、各级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机构在监督检测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监督监测频次、数量、工作规程和要求进行,准确及时提供检验数据.凡收费标准后未注明药品费、材料费另收的,一律不准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七、本通知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适当下浮.各级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更换《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主要收费项目,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须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本通知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贵州省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1989〕黔卫计字第24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九、本通知由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卫生 防疫 收费 通知 抄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省人民政府 抄送:省卫生防疫站、省公共卫生监督所、各地(州、市)县卫生防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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