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4-09

7.《项目人员工资经费支出明细表》;

8.项目配套承诺函、推荐书或备案证明;

9.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用A4纸打印,加盖公章,线装成册一式二份.

四、资助额度和资助方式

(一)资助额度 对国家立项并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不超过1:1的比例配套资助;

对省立项并获得省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不超过1:0.5的比例配套资助.如申报前市科技局曾出具资金配套证明或承诺函的,按承诺配套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市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项目除外,但不超过总投入),同时,市财政配套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25%. 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省多项科技(专利)计划项目的,只能申请一项配套资助.

(二)资助方式 1.在研项目:通过审核并获市政府批准配套资助后,项目可申请列入"拨贷联动支持计划",先由试点银行提供不少于配套额度的贷款授信额度(贷款产生的利息可申请市财政贴息),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申请拨付配套资助经费(扣除已贴息金额).具体按《东莞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东府办〔2015〕25号)执行;

2.已验收项目:项目按照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的实际支出情况核定配套资助金额,并一次性拨付配套经费;

3.对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资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在项目实施期内按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年度资金预算;

市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五、注意事项 1.请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发动相关单位进行申请,并按要求和时间统一推荐报送到市科技局;

2.申请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将书面申请资料递交所属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3.除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外,其它单位的在研项目若非申请列入"拨贷联动支持计划",须在验收通过后才可申请配套资助 . 4. 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单位须在承担的国家、省级科技(专利)计划验收结题后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报备.项目通过验收后,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经费总额超过实际总投入经费的,结余资金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金额15%的部分,可在结题验收当年及下一年由单位统筹用于相关科研项目继续投入的直接支出,仍未用完的,退回市财政;

结余资金超过该项目立项金额15%的部分,退回市财政.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5.申请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6.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必须自行留底,我局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以退还.

六、联系方式 1.市科技局监督审计科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H座七楼 联系人:游嘉玲 联系

电话:22831381 2.市科技局科技业务受理大厅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中路2号东莞市技术博物馆1楼 联系人: 谢凤娟 李桂雯 联系

电话:22830056

22830059 附件:

1、东莞市配套资助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关支出情况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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