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03-19

(四)入库后岸罐检验

1、计量 (1)卸油结束后,待液面稳定4小时后进行计量. (2)检查阀门封识及管线存油状况,尽可能保证其在输油前后保持相同状态.如果卸油前后管线存油状况不同,应在计算中予以修正. (3)与指定交割油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

(二)款第1项第(5)点描述的方法对入库后岸罐内燃料油的液深或空距、明水、液温及罐区气温进行计量.

2、取样 (1)岸罐取样(C样) 在卸油结束后,按照GB/T 4756的要求,对每个岸罐内的燃料油取三套平行样品,3(升)* 3(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2)上述样品封存于指定检验机构指定地点,需要时开启其中任意一套进行检测. 按照GB/T 19779的要求,根据实验室检测的密度结果计算岸罐的燃料油重量. 入库时的实验室检测

(一)指定检验机构按照交易所指定的检测项目(见附件一)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运动粘度、密度、碳芳香度指数、硫含量、闪点(闭口)、硫化氢、酸值、总沉淀物(热老化法)、残炭、倾点、水分、灰分、钒、钠、铝+硅、净热值、使用过的润滑油(ULO)(钙和锌、钙和磷)以及相容性试验.

(二)所有进行检验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资质.

(三)所有样品保留三个月.

(四)样品检测流程

1、C样检验合格,检验终止.

2、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不合格,A2样检验合格,检验终止.

3、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合格,A2样检验不合格,检验终止.

4、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不合格,A2样检验不合格,检验终止.

5、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合格,A2样检验合格,对A1样进行不合格项目单独检验,检验终止. 检验终止后,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节 出库检验 指定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 委托人应当在交割燃料油出库前24小时书面委托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委托时,委托人应当提供燃料油标准仓单注销重量,指定交割油库应当提供储存岸罐编号等相关资料.指定检验机构应同委托人、指定交割油库保持密切联系,掌握燃料油出库动态,及时安排检验事宜. 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出库现场检验

(一)启封与再施封

1、确认关闭连通至非指定期货交割岸罐的所有阀门,并进行有效隔离.

2、出库前,指定检验机构应会同指定交割油库对指定期货岸罐最近一次入库或出库后施封的封识是否完好进行确认,并核实封识编码.确认无异常情况后,解除储罐出口阀门的封识,准予发货.发货完毕后,应及时再施封.核实中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交易所. 当出库货主没有委托指定检验机构时,由指定交割油库期货业务授权人负责安排启封与再施封,再施封应在出库作业结束后24小时内完成.

(二)出库前岸罐检验

1、计量 (1)按照JJG 168的要求,确定燃料油交割指定岸罐所具备的条件.计量岸罐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且其罐容表应当在标定的有效期内. (2)检查岸罐管线充满情况,确保管线处于全满状态,保证燃料油交接计量的准确性.对于库区有循环设施的,应进行循环充满管线. (3)按照GB/T 13236的要求,确认所有用于岸罐计量的设备包括温度计,量油尺等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并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所有使用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库区安全防爆规定. (4)与指定交割油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GB/T 13894和GB/T 8927的要求,共同对液深或空距、明水、液温及罐区气温进行测量.如果计量完毕后8小时内未输油的,应在输油前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复测,并以复测结果为准. (5)岸罐内燃料油处于低液位时,应避开岸罐的非计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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