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9-03-13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 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专项治理行动.

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关于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9.《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1.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 12.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1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 14.《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 15.《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13号) 16.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 17.《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18.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的通知》(吉教联字〔2015〕15号) 19.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长教民字〔2017〕4号)

二、关于专项治理范围 专项治理范围为长春地区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民办普通学历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含专修学院)、民办幼儿园,以及无办学资质的教育机构(含幼儿园).

三、关于专项治理的主要任务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对教育用地、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监督到位,坚决制止违规建校办学、无证照办学和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2.严格执行《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坚决制止超审批规模办学以及超审批范围办学行为,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学校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3.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和《长春市教育局关于重申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十不准 的通知》(长教基字〔2016〕10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 十项严禁 和 十不准 纪律.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 非零起点教学 ,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

坚决整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提前招生、虚假招生、与培训机构联合举办以招生为目的的考试等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阳光招生. 4.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各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落实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制定合理的收退费制度,坚决纠正高收费、乱收费行为. 5.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信访应急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有关规定核查学校消防安全手续,落实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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