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3-12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吉卫联发〔2016〕90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有关部门,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6〕14号),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吉林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计生委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1月29日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印发 校对人:吴益祥 份数:115份 吉林省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完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加强以全科为重点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国卫科教发〔2016〕14号)和《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吉卫联发〔2014〕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是指完成3年医学类专业高职(专科)教育的毕业生,在培训基地接受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是现阶段农村基层全科医生培养的过渡期补充措施. 第三条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为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专业三年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拟在或已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以及有培训需求的往届毕业生. 第四条 2016年起,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兼顾有需求的村卫生室等其他农村基层医疗机构;

到2020年,原则上所有新进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疗岗位的高职(专科)学历的临床医学毕业生均需接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到2025年,初步形成以 5+3 全科医生为主体,以 3+2 助理全科医生为补充的全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全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第五条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坚持统筹规划、部门协同,以需求为导向,合理布局培训基地建设,严格控制培训规模.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管理招收、培训、考核各个环节,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模式,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联席制度,共同研究、协调推进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协调相关政策,科学编制培训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教育厅落实国家推进高职(专科)教育、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与成人本科教育相互衔接的相关政策.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与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发展相适应的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并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将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纳入省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管理,由委科教处承担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并组织实施标准制定、基地认定、招收考核等工作. 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中心(中医类别指导中心为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负责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研究,承担相关评估、评定、考务、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有关工作. 第九条 承担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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