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3-10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青岛市财政局QDCR-2017-012009 青人社规〔2017〕9号 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 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新成长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提高新成长劳动力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社〔2016〕2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生活费补贴的人员范围及标准 青岛市各技工院校招生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且按规定办理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籍注册,参加2年制及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80%,给予两年(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的生活费补贴.

对已按《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教〔2015〕56号)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人员,不再享受本生活费补贴.

二、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信息核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以下简称 市职研中心 )具体负责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人员的信息核实、补贴资金审核申报、公示等工作. 各技工院校在年度招生结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技工院校学籍注册手续后,于当年的11月20日前,将当年新招生且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青岛就业网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后,携带相关人员的初、高中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人员统计表》、《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到市职研中心进行人员信息核实.经核实后,由系统按为其办理学籍注册的技工院校隶属关系自动转发市、区市,作为市、区市审核拨付生活费补贴的依据.未经市职研中心核实的,不予拨付生活费补贴.

三、培训过程监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经市职研中心核实且符合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条件的人员信息,全部纳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利用青岛市职业培训移动智能监管系统,对各技工院校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实际在校情况进行监管.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应通过身份证智能读卡设备或生物特征识别系统签到,每周至少签到2次.市职研中心和有关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应利用移动智能监管系统,对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在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生活费补贴申报与拨付程序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生活费补贴由为其办理学籍注册的技工院校代为按学期申请和发放、补贴到人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申请.技工院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2个月内,指导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表》和《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向为其办理学籍注册的技工院校提出申领本学期生活费补贴的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技工院校初审.技工院校受理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后,应按照享受生活费补贴的人员范围和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青岛就业网信息系统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生活费补贴资金审核表》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发放花名册》,于每年的4月20日、10月20日前按技工院校的隶属关系报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其中:市属技工院校统一报市职研中心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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