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3-08

肠粉专用粉 (产品含量:500g)销售价为29.8元/5包;

肠粉专用粉 (产品含量:250g)为赠品,由于王伟雄搬至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镇洗马湖路75号继续经营时间不能确定,且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该案违法所得及销售收入无法计算.据统计,该案能认定的货值金额4497元( ****牌三星肠粉用米粉 货值金额510元, ****肠粉专用粉 (产品含量:500g)货值金额2646元, 肠粉专用粉 (产品含量:500g)1341元). 2018年6月14日,我局对扣押的270包 ****肠粉专用粉 (产品含量500g、产品成分:粘米粉 食用淀粉、生产许可:SC1314401050****、贮存方法: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生产厂家:广东****加工场、生产日期:2018年5月28日、调酱比例:保质日期:一年、容量比例:1杯粉+1.5杯水、重量比例:100g粉+150g水)进行了执法抽检,共抽检5包,剩余265包,2018年7月6日,我局收到广东省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No.食品180615-03094),报告显示王伟雄销售的 ***肠粉专用粉 符合标准要求.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304600148226)复印件;

4、《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413400016375)复印件;

5、王伟雄身份证复印件;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惠湾市监稽扣字[2018]21号;

7、 亿****馆 淘宝网店网页、相关产品销售网页截图及5-6月销售记录;

8、****贸易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NO.0000930)复印件;

9、《惠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No.0003557);

10《检验报告》(No.食品180615-03094);

11、《检验(检测、建议、鉴定)告知书》(惠湾市监稽检告[2018]2号);

10、现场拍摄的图片;

12、****食品送货单复印件(日期:

20180505、20180415);

13、广州市****加工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授权书》、《检验检测报告》(No.食检2018-03-3331)复印件;

14、《租房合约》;

15、佛山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表号:QR-****-01A/Ed.10.0)复印件.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即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的规定;

生产经营假冒肠粉专用粉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

(三)项、第

(十)项,即

(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

(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

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经检验后合格,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同时当事人在我局检查发现其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即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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