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02-26

第三章 预警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预警信息,由预警管理部门录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选择发布范围和发布渠道,同时将审批表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预警中心或根据预警级别审批流程上传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预警发布中心收到待发预警后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各级预警发布中心必须在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接收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和预警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县(区)政府和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预警管理部门应当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情况,预警级别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程序调整、解除预警信息,并将审签的调整结论或解除意见及时送达本级预警发布中心.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相同.

第四章 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信息传播机制,统筹社会各类资源,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预警大喇叭等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形成相互衔接、规范统

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做好预警信息的播发.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和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要督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取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方式,实现至少一种发布手段覆盖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重点针对乡村、社区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城市公园、燃气站场等人员密集或其他重点区域,增设必要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 第十八条 各级宣传、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与同级预警发布中心建立快速发布的 绿色渠道 ,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各类预警信息,电视台要采取滚动字幕,加挂相应预警标识,;

紧急情况下,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广播、电视等媒体接收到本级预警发布中心发布的四级(蓝色)、三级(黄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接收到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通信主管部门应组织市内三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主管部门应组织市内3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无偿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一级(红色)预警短信息.发布的预警短信息应符合手机短信息发布技术条件要求,并建立电信用户申诉解决机制.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到预警发布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做好预警信息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传播工作,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基层组织负责人、各类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等应当主动接收和及时、准确传播预警信息,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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