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2-24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

一、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双向管理"机制.

人员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主体责任.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为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提供的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四、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停发相关补贴待遇.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3、达到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6、工作态度不端正、无故缺勤、满意度差的;

7、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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