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2-21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湾市监稽处字〔2018〕9号 当事人:惠州市双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4WY8N314 经营地址: 惠州大亚湾西区西南大道老畲三大屋村 违法事实:2017年12月4日,我局接大亚湾区综治办《转发的通知》,称位于大亚湾西区老畲三大屋村的惠州市双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食堂涉嫌无证经营,2017年12月13日,我局食品科将该线索移交稽查大队办理.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7年12月15日及2017年12月21日两次对惠州市双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1、该公司一楼办公室旁设有一食堂,面积约30平米,厨房内摆放有电饭锅砧板等炊具,厨房内有一名厨师;

2、该公司二楼设有四间培训室,每间约30-40名小朋友,中午共106名小朋友分别在四个培训室就餐;

3、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寇*梅现场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学生花名册、就餐人数资料及部分收款收据复印件;

4、执法人员对该食堂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食品、原料及工具采取扣押措施;

5、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经立案调查,惠州市双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设有一厨房,有一名厨师及两名工作人员,均办有健康证,该公司为学生及老师提供午餐,因就餐学生多为建筑工子女,流动性强,就餐人数变动大,约80-100人不定,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收费标准为180元/人/月,职工及其子女不收费,由于该公司食堂未建立进货台账,也无相关学生就餐记录,结合当事人提供的部分食堂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该案能认定的货值金额为1854元,违法所得1440.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惠湾市监稽扣字【2017】46号);

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4WY8N314)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寇*梅身份证复印件;

6、食堂员工健康证复印件;

7、食堂购进食材部分收款收据复印件;

8、食堂购进食材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食堂使用肉类部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10、食堂收费部分收款收据;

11、大亚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案件线索内部移交表;

12、现场拍摄的图片.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即"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即"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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