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9-06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特急 云安发电〔2018〕2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云南省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 深化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云南省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 深化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3月2日 (联系人及

电话:毛金龙,0871-68371019.)

32 云南省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 深化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督促和引导金属冶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提升我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我省金属冶炼企业实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2018年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深化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为载体,继续深化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化解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

通过淘汰禁用和落后工艺装备,规范安全管理,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彻底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通过深化金属冶炼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升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和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范围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 4754-2017)中大类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规定的企业及烧结球团类企业,不含使用高炉、中(工)频炉、冲天炉等开展铸造的企业.

三、工作任务

(一)着力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着力强化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1)继续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即主要负责人向全体职工、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作安全生产承诺,在公司显著位置公开,并报属地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 (2)继续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双报告 制度,即主要负责人向安全监管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就安全生产履责情况进行述职,接受广泛监督. 2.着力健全完善和强化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健全完善以主要负责人履责为核心,以企业一线班组、重点岗位为关键环节,覆盖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责任范围、落实标准、公示公告、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奖惩措施 八明确 ,构建人人尽职尽责,环环相扣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二)着力全面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和设备设施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消除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4)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5)涉高温熔体吊运作业有关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6)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行业和专项类方面 (1)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界定的冶金、有色行业类以及有限空间作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2)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3)高炉炉壳长期采用外部打水冷却维持生产. (4)高炉炉基积水或设置排水明沟. (5)高炉炉底强制送风的炉基温度持续高于250度或水冷的炉基温度持续高于200度. (6)未制定或严格执行转炉、电弧炉漏入冷却水严禁动炉处置规定或方案. (7)高炉风口、铁口、渣口、排铅孔漏煤气且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8)煤气隔断装置 ①眼镜阀(盲板阀)隔断装置不符合以下 6个必须 : 按煤气由高压到低压流向,眼镜阀(盲板阀)前必须设置关闭阀(蝶阀);

在操作眼镜阀(盲板阀)时必须确保关闭阀(蝶阀)可靠关闭;

相关阀门及现场控制箱电气设备选型必须符合电气防爆安全要求(EXdⅡBT4及以上);

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能熟练操作;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有效空气呼吸器且有专人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进行监护的情况下才能现场作业;

相应的中控室或煤防站必须至少配备2套空气呼气器,并保证其压力在200bar以上,相关人员能正确迅速使用. ②水封隔断装置不符合以下 16个必须 煤气水封的给水管必须设置为U型水封型式;

其水封高度必须不小于煤气水封的有效高度(以mm水柱计,计算压力加500mm,下同);

与煤气水封相连的煤气水平管道的管底内壁与水封底部水平管道的管顶内壁的高差,必须大于等于煤气水封的有效高度再加300mm以上;

溢流水管管底内壁与水封底部水平管道的管顶内壁的高差,必须不小于煤气水封的有效高度;

关闭阀(蝶阀)必须置于待隔断煤气设施、系统的煤气压力侧;

关闭阀(蝶阀)和煤气水封之间必须设置放散管;

煤气水封的给水管必须设置为U型水封型式,其水封高度应不小于煤气水封的有效高度;

给水阀门必须有醒目的开、关标志;

煤气水封必须具有可靠的水位保持功能,并设置有直观的液位指示或观察装置;

煤气水封的底部应设有排水口,排水必须通过连接的煤气排水器排出;

溢流水管的溢流排水必须通过煤气排水器排出,并直观可见;

在对煤气水封充水前,必须确认关闭阀关闭到位;

在充满水出现溢流后,必须关闭给水阀进行水位保持试验;

在 隔断 期间,必须经常确认水封的水位保持正常;

必须经常检查确认煤气排水器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必须确保极端天气(如冰冻)或特殊状态水封安全可靠. (9)承载金属熔体或液渣的器具(包、罐、盆等)违规改造. (10)用于承载铁水、钢水、铁合金、工业硅、高钛渣以及其他金属熔体和液渣的器具(包、罐、盆等)未按照耐火材料的特性烘烤到位,未有效去除耐火材料所含的游离水、结晶水等. (11)脱氧合金化过程未制定或严格执行脱氧剂(碳粉、碳化硅、含铝硅的复合脱氧剂等)加入操作规程,或脱氧剂未与钢水充分接触反应即吊运或开浇. (12)涉及高温熔体作业的员工未经针对性安全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13)用于铁合金、工业硅或高钛渣冶炼的电炉炉内冷却构件漏水未立即停炉处理. (14)用于铁合金、工业硅或高钛渣冶炼的电炉的水冷构件未设流量、温度极限指示及警报器. (15)用于铁合金、工业硅或高钛渣冶炼的电炉的通水胶管未用石棉包裹. (16)吊运金属熔体和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第5部分:铸造起重机》(JB/T7688.5-2012)要求,或未经定检合格;

使用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 (17)磨煤机入口、磨煤机出口、布袋收粉器进口和内部、煤粉仓、仓式泵、喷吹罐等处未设置温度监控及报警装置;

烟煤制粉系统未设O2含量在线监测装置及报警装置. (18)磨煤机、布袋收粉箱体、煤粉仓等关键部位未设紧急连续惰化装置. (19)使用煤(燃)气关键区域未设置检测报警仪,管道未设置低压检测报警和快速切断装置,助燃空气管道未设置泄爆膜. (20)检查评定的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复产复工方面 (1)涉及停产复工的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复产复工前未组织专业部门和人员制定安全复产方案,或未认真开展风险分析,对生产设备设施和各工作岗位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坚决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未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常识、岗位操作基础知识、安全操作基本要求和设备规程等方面的再教育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尤其是未对新招录、转岗和农民工上岗前的专门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3)未组织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和检查,确保物资充足、设备完好. (4)未对涉煤气(燃气)作业装置及区域、涉高温熔体作业装置及环境、涉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涉检维修作业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严格安全管控,实施逐级签字确认,狠抓责任措施落实到位. (5)在复产复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未实行全过程安全条件确认制度,未做到不具备安全条件坚决不恢复生产的要求. (6)凡被责令停产整顿或长期停产停工需要复产复工的钢铁产能,在复产复工前未经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意见即擅自恢复生产. 4.检维修方面 (1)检维修作业前尤其是涉煤气、有限空间、交叉作业、高温熔体作业的,未制定检维修方案,或已制定的方案未经风险分析、论证审核、公司审批、安全交底和作业条件安全确认等. (2)作业现场未进行在岗监护和安全管控. (3)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相关方作业. (4)相关工程层层转包. (5)未制定切合实际的应急处置预案或措施.

(三)着力深入推进金属冶炼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1.进一步深刻认识双重预防机制是通过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将各类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杜绝和减少事故隐患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通过认真排查风险管控过程中出现的缺失、漏洞和风险控制失效环节,坚决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 2.双重预防机制的构建和深化要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要内容,强化全员有效参与,并与企业的绩效考核挂钩. 3.要依据《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工作;

要有效运用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

要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规范运行为载体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促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机融合,做到 写我所做、做我所写、记我所做 ,坚决杜绝 两张皮 .

(四)着力实施金属冶炼企业分级分类监管 1.依据2017年度金属冶炼企业专家会诊定性定量分级分类专项技术服务的初步成果,由省、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工作,逐一确定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情况,并公示. 2.按照《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辖区内金属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情况,结合年度工作部署,制定差异化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五)着力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动钢铁和电解铝等行业化解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处置 僵尸企业 ,坚决取缔非法企业,防止违规新增钢铁电解铝产能;

深刻汲取河北、江苏、黑龙江、吉林以及我省砚山 3?20 较大事故和玉溪通海6个严肃问责案件教训,继续保持严厉打击 地条钢 高压态势,严防 地条钢 死灰复燃和已化解产能及 僵尸 企业复产;

强化安全生产条件,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及安全标准的工艺、装备和产能.

四、主要职责及分工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继续深化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各项工作,并按照《安全生产法》 三个必须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有关职责分工如下: 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做好严防已打击取缔 地条钢 、已化解钢铁产能企业 偷产 或复产,积极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和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等有关工作,于8月20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供我省现有的钢铁企业名单,负责督促企业做好依法处置淘汰类、落后类产能及设备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标准的金属冶炼产能实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积极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等有关工作,于8月20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各地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提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适时向各州(市)人民政府通报工作落实和人员履责情况;

通过购买专家服务的形式,对所有的钢铁企业以及部分其他重点金属冶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组织各州(市)交互核验各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要求,抽调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专家组成工作组,于11月30日前完成对广东省交互核验确认工作;

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严格利用安全生产标准,依法依规推动钢铁和电解铝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

配合做好严防 地条钢 死灰复燃各项工作;

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金属冶炼企业抄送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政府 改搬关 提供决策支持,推动产业规划、结构调整、布局合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全省金属冶炼企业涉及的特种设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吊运金属熔体和液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第5部分:铸造起重机》(JB/T7688.5-2012)要求,有关吊具、钢丝绳及其附件和相关安全保护防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督促企业全面消除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于8月20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总结和执法检查情况.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并全面消除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统筹推进深化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其他各项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并提请政府督查室同步介入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推动相关工作和责任落实;

组织各级宣传部门利用电视、广播和新媒体等进行宣传报道;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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