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0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scientific experiment buildings JGJ 91-93 主编单位:中国科学院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1月1日第1章总 则第1.

0.1条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省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4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 语第2.0.1条科学实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建筑.一般包括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 第2.0.2条实验用房:直接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用房.包括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 第2.0.3条辅助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服务的用房.包括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动物房、温室、标本室、附属加工厂、器材库等. 第2.0.4条公用设施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它条件保证的用房.包括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给水、排水、软化水、煤气、特殊气体、压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讯等设施的用房. 第2.0.5条通用实验室:适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规模进行经常性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实验室. 第2.0.6条专用实验室: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的实验室. 第2.0.7条研究工作室:用于科研实验人员从事理论研究、准备实验资料、查阅文献、整理实验数据、编写成果报告等的用房. 第2.0.8条标准单元组合设计:为保证实验用房具有适应性的设计原则,即从当前和长远科学实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的发展变化出发,综合考虑确定实验用房的三维空间尺寸、实验室建筑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建筑结构选型、公用设施供应方式等.对于框架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系指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

对于混合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相当于框架结构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 第2.0.9条生物培养室:在人工环境条件下进行生物培养的用房.包括微生物培养、组织培养、细胞培养等用房.要求的环境条件包括温湿度、光照、空气、水分、酸碱度等及灭菌消毒等措施.常采用的仪器设备包括摇床、培养箱等. 第2.0.10条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1~0.01mg天平的房间.天平可设置在较简单的防振天平台上. 第2.0.11条高精度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002~0.001mg的微量天平的房间,要求恒温、恒湿、防振、防风、防尘、防腐蚀性气体、防阳光直射等环境条件. 第2.0.12条前室:也称为缓冲间或过渡间,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 第2.0.13条准备间:某些专用实验室的配套房间,供实验人员做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第2.0.14条防生物危害实验室:也称为生物安全实验室.用于从事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工作的房间,最重要的环境条件是维持房间的负压. 第2.0.15条管道井: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的竖向井道. 第2.0.16条管道走廊: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及水平管道的空间. 第2.0.17条管道技术层: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水平管道的空间. 第2.0.18条应急喷淋:为保证实验人员在实验工作中受到化学及生物危害时的安全,多在靠近该类实验室的公共走道处设置带有自动或人控开关的喷淋设备,以备实验人员一旦被药品污染时,能及时进行喷淋救护. 第2.0.19条反应池:指排水系统排出的污(废)水中含某些有害物质时,在建筑物内或附近设置排出污水处理的构筑物,用物理、化学方法予以处理,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2.0.20条实验室工作接地:为保证要求接地的仪器设备稳定工作而设置的接地. 第2.0.21条供电电源工作接地:为交流和直流电源系统提供的接地. 第2.0.22条保护接地:为保障人身及设备安全而设置的接地. 第2.0.23条特殊防护接地:为静电防护、电磁屏蔽防护等提供的接地. 第2.0.24条防雷接地:为保证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靠工作而设置的接地. 第3章基地选择和总平面设计 3.1基地选择 第3.1.1条基地选择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 第3.1.2条基地应满足科学实验工作的要求,并应具有水源、能源、信息交换和协作条件,交通方便. 第3.1.3条基地选择应满足建筑用地、实验用地、绿化用地和环境净化的需要,并应留有发展用地. 第3.1.4条基地与易燃、易爆品生产及储存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1.5条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它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3.1.6条基地应有相应的安全消防保障条件及措施. 3.2总平面设计 第3.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科学实验工作的要求,规划面积指标应按《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3.2.2条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各类用房、室外实验场地和道路的平面布置及竖向设计、公用设施管网的综合设计及环境设计等. 第3.2.3条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利用基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和空间以及现有的公用设施等. 第3.2.4条各类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且留有发展余地. 第3.2.5条住宅不宜建在科学实验区内.当建在同一区域内时,则应相互分隔,另设出入口,并应符合防止污染及干扰的有关规定. 第3.2.6条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3.2.7条公用设施用房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节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变配电室、冷冻站等宜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干扰最少且靠近使用负荷中心处.当科学实验工作有隔振要求时,应根据其防振距离要求进行布置,在无法保证防振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3.2.8条各类公用设施管网应综合布置,并与室外环境设计相结合,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使用和维护,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3.2.9条环境设计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绿化要求,且宜适当提高绿化率.绿化植物品种的选用应有利于净化空气、防止污染. 第4章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第4.1.1条科学实验建筑应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其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用房,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4.1.2条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其结构选型及荷载确定应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适应性. 第4.1.3条窗 第4.1.3.1条设置采暖及空气调节的科学实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的可开启窗扇. 第4.1.3.2条底层、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4.1.4条门 第4.1.4.1条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10m.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第4.1.4.2条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4.1.4.3条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4.1.4.4条外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4.1.5条走道 第4.1.5.1条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5.1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m) 表4.1.5.1 走道形式 走道最小净宽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单走道 1.30 1.60 双走道或多走道 1.30 1.50 第4.1.5.2条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第4.1.6条楼梯 第4.1.6.1条楼梯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6.2条科研实验人员经常通行的楼梯,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7m. 第4.1.7条四层及以上的科学实验建筑宜设电梯. 第4.1.8条厕所 第4.1.8.1条厕所距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第4.1.8.2条厕所应设前室,并配备洗手盆及镜箱. 第4.1.8.3条男厕所每3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25人设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0.60m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计算),且大便器和小便各不宜少于两具.女厕所每15人设大便器一具,且不宜少于两具. 第4.1.9条科学实验建筑内应设卫生用具间,可独立设置或与厕所结合设置,其内应设拖布池及拖布吊挂设施和地漏. 第4.1.10条更衣间 第4.1.10.1条科学实验建筑宜设更衣间,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60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1.10.2条更衣间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两者结合的布置方式. 第4.1.11条采光 第4.1.11.1条通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宜利用天然采光,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 第4.1.11.2条利用天然采光的阅览室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 第4.1.12条隔声 第4.1.12.1条通用实验室、学术活动室允许噪声级不宜大于55dB(A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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