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6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 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1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目录第1章 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1 1.1 一般术语

1 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2 1.3 无线电业务

2 1.4 无线电台与系统

6 1.5 操作术语

11 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13 1.7 频率共用

16 1.8 空间技术术语

17 1.9 无线电频段和波段的命名

18 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19 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

19 第2章 电台的技术特性

21 第3章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2 3.1 引言

22 3.2 业务种类与划分

22 3.3 一般规定

23 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24 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135 3.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202 附录

206 附录1 发射机频率容限

207 附录2 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211 附件1 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

214 附件2 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16 附件3 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17 附录3 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

219 第1章 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201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6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如果下述文本中某个术语以加黑的仿宋字体印刷,则表示该术语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义. 1.1 一般术语 General terms 1.1.1 主管部门 administration 负责履行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和行政规则中所规定的义务的任何政府部门或政府的业务机构. 1.1.2 电信 telecommunication 利用有线、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所进行的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其他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 1.1.3 无线电 radio 对无线电波使用的通称. 1.1.4 无线电波或赫兹波 radio waves or hertzian waves 频率规定在3000GHz以下,不用人造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 1.1.5 无线电通信 radiocommunication 利用无线电波的电信. 1.1.6 地面无线电通信 terrestrial radiocommunication 除空间无线电通信或射电天文以外的任何无线电通信. 1.1.7 空间无线电通信 space radiocommunication 包括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或者利用一个或多个反射卫星,或利用空间其他物体所进行的任何无线电通信. 1.1.8 无线电测定 radiodetermination 利用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测定目标的位置、速度和/或其他特性,或获得与这些参数有关的信息. 1.1.9 无线电导航 radionavigation 用于导航(包括障碍物告警)的无线电测定. 1.1.10 无线电定位 radiolocation 用于除无线电导航以外的无线电测定. 1.1.11 无线电测向 radio direction-finding 利用接收无线电波来确定一个电台或目标的方向的无线电测定. 1.1.12 射电天文 radio astronomy 基于接收源于宇宙无线电波的天文学. 1.1.13 协调世界时(UTC) 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 如第655号决议(WRC-15)所述,以国际单位制(SI)秒为单位的时间尺度.(WRC-15) 1.1.14 (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应用industrial, scientific and medical (ISM) applications(of radio frequency energy) 能在局部范围内产生射频能量并利用这种能量为工业、科学、医疗、民用或类似领域提供服务的设备或器械的运用,但不包括电信领域内的运用. 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Specific terms related to frequency management 1.2.1 (频段的)划分: allocation(of a frequency band) 将某个特定的频段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段可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多种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使用. 1.2.2 (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频道的)分配: allotment(of a radio frequency or radio frequency channel) 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规定由一个或多个部门,在指定的区域内供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在指定条件下使用. 1.2.3 (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频道的)指配: assignment(of a radio frequency or radio frequency channel) 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 1.3 无线电业务 Radio services 1.3.1 无线电通信业务 radiocommunication service 为各种电信用途所进行的无线电波的传输、发射和/或接收. 在本规定中,除非另有说明,无线电通信业务均指地面无线电通信. 1.3.2 固定业务 fixed service 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1.3.3 卫星固定业务 fixed-satellite service 利用一个或多个卫星在处于给定位置的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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